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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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

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

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

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

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

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

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

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

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

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

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

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

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

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

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Z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B

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

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

D

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

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

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

甲乙丙丁

B

乙丙丁甲

C

丙丁甲乙

D

丁乙丙甲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抵押合同无效

B

借款合同无效

C

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

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