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宪国大”后,监察院行使的职权有( )。
复核权
同意权
弹劾权
纠举权
审计权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省、县执行的事项有( )。
省、县自治通则
两省以上水利、河道、农牧业及水陆交通运输
中央及地方官吏的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1948年“行宪国大”后,南京政府中央五院中院长的产生不需要总统提名的有( )
立法院
监察院
考试院
行政院
司法院
国民大会
“三法”
行政三联制
行宪国大
“行宪国大”后,按照宪法的规定,南京政府的行政体制有所变化,其中立法院院长的产生方式是由( )。
行政院长提名后总统任命
总统直接任命
立法委员互选
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后任命
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决议,撤销国防最高委员会,恢复( )。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央政治委员会
“行宪国大”后,全国最高权力机关是( )。
国民大会
总统府
国防最高委员会
中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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