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申报2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涉及以下事项:
(1)20×8年,甲公司应收账款年初余额为3 000万元,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零;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24 000万元,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为2 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在未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2)20×8年9月5日,甲公司以2 400万元购入某公司股票,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它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处理。至12月31日,该股票尚未出售,公允价值为2 600万元。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税,在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3)甲公司于20×6年1月购入的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为2 800万元,采用成本法核算。20×8年10月3日,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得现金股利2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至12月31日,该项投资未发生减值。甲公司、乙公司均为设在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税法规定,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4)20×8年,甲公司将业务宣传活动外包给其他单位,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4 800万元,至年末尚未支付。甲公司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 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5)其他相关资料
①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存在可于3年内税前弥补的亏损2 600万元,甲公司对这部分未弥补亏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50万元。
②甲公司20×8年实现利润总额3 000万元。
③除上述各项外,甲公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存在其他差异。
④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适用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
⑤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