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及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时,双方需要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方式与客户做最后确认,但不得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
商业银行在对理财产品的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行半年度和年度统计分析。
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需由商业银行所在省或自治区省级分行审核批准。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 )情形。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