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不定期审核。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业务的审计,对于每一种类型的理财计划,每年应至少随机抽取一个理财计划进行全面审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
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外核算。
商业银行只要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监管部门就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只要时刻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以客户利益为先,就可以将理财资金投资于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并保证相关风险评估测算的可比性。
在综合理财服务中,为了使客户相信银行对双方财产收益一视同仁,商业银行需要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本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统一管理,并定期检查交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