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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承兑人A银行。乙欲将汇票贴现,B表示愿意帮忙,乙在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将汇票交给B。B将汇票给丙,丙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自己名称,将汇票向C银行申请贴现。C银行向A银行查询此汇票,A银行回复系本行承兑。丙向C提供了办理票据贴现所需资料,C同意贴现,将贴现款汇入丙之账户。丙将款项转移,隐匿。乙发觉情况不对,遂以票据丧失为由挂失票据,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判决,A银行向乙支付票款。C银行不知此情,待汇票到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试问:(1)有人认为丙无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其后手C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你是否同意此观点。(2)如果C银行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3)C银行能否起诉甲,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C银行能否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为什么?(5)C银行能否起诉乙,要求其返还票据金额?为什么?

案例:甲公司称自己是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现汇票遗失,向A法院申请公示催告。A法院受理,公告期满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甲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到期日乙公司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汇票款项,遭拒,承兑银行告知,甲公司持法院除权判决已收取了票款。10日后,乙公司向A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票据权利,要求甲公司赔偿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损失50万元。从票据记载看,此汇票经多次背书,背书连续,最后被背书人是乙公司,乙公司又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日期均未记载。甲公司辩称,除权判决宣告汇票无效,持票人便不再享有票据权利;除权判决已确认甲公司为汇票的合法权利人,所以甲公司取得票据金额有法律依据。问题:(1)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是什么?(2)除权判决所依据的理念与票据法法理是否一致?试加以分析。(3)乙公司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试加以分析。

甲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签发了一张出票后二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2009年6月5日丙盗走票据,并伪造乙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第二天丙将汇票赠与其朋友丁。2009年7月5日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在票据到期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称汇票已被挂失,并告知丁一周后再来,到时视情况决定是否付款。试问:(1)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就票据形式而言,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实质上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 A

    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

  • B

    无法确定付款人的票据

  • C

    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 D

    银行本票

  • E

    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发给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为向银行贴现,在背书人栏签章。但银行银根紧缩,控制贷款规模,贴现暂时无法办理。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窃,汇票被盗。有人持汇票以乙公司名义采购,将汇票转让给个体经营户丙。丙将汇票赠与好友丁,作为丁结婚贺礼。此时该汇票显示的当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兑人某银行,收款人乙,背书人为乙和丙,丁为最后的被背书人。2011年12月20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汇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挂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发布公告,同时通知银行止付该汇票。丁向法院申报权利。问:(1)挂失止付的效力如何?(2)丁向法院申报权利,对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响?(3)如果乙与丁就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有人认为丁是无偿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你的观点是什么?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特征。

简述票据的除权判决具有的效力。

简述申请公示催告应具备的条件。

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间()

  • A

    不得超过30日

  • B

    不得超过60日

  • C

    不得少于30日

  • D

    不得少于60日

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间由()

  • A

    申请人决定

  • B

    付款人决定

  • C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 D

    票据到期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