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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男,25岁,某工厂工人。由于不满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之下,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某填写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某拘传到法庭,然后关在法庭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其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某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该案中,审判员谢某对王某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秦某固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拘留。4天后.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10天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妥,要求复议。同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秦某继续实行羁押。 问题: 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说明理由和根据。

  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性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取保候审),只是限制而不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进行。

简述应当予以逮捕的几种情况。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简述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简述拘留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