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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正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大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占有公司股份40%、30%、20%与10%。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从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甲、乙在公司股东会上提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但遭到丙、丁反对。结合案例,请回答:(1)如果甲、乙坚持要求将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有否法律依据?(2)如果丙、丁坚决反对公司继续经营,有什么法律措施保护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3)如果甲、乙、丙、丁四股东都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解散公司,那么公司应当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名词解释:破产清算

  名词解释:普通清算

当解散事由发生时,公司必须进行清算程序的有( )

  • A

    因公司合并而需要解散的

  • B

    人民法院根据股东诉请判决公司解散的

  • C

    公司成立后无故超过六个月不开业而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 D

    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 E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解散的

下列关于普通清算组成员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

  • A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清算组成员将被解任

  • B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清算组成员将被解任

  • C

    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清算组成员将被解任

  • D

    股东会可通过普通决议来解任不合格的清算组成员

  • E

    法院可依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来解任不合格的清算组成员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有( )

  • A

    公司新设合并

  • B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 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D

    公司经营发生亏损

  • E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现经法院查明: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问:(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简述特别清算的特征。

清算中的公司为追讨债权而起诉债务人时,依法可以代表公司起诉的主体是()

  • A

    股东会

  • B

    董事会

  • C

    清算组

  • D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