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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票人栏中显示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本公司代理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拒绝,乙表示从未委托甲出票。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试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如何理解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持票人滥用空白票据补记权,对出票人效力如何?

票据代理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试述票据代理的成立要件。

票据行为的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包括()

  • A

    出票

  • B

    背书

  • C

    承兑

  • D

    保付

  • E

    涂销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表现在

  • A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

  • B

    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权利

  • C

    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

  • D

    可以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

  • E

    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

  • A

    保证

  • B

    涂销

  • C

    提示

  • D

    背书

  • E

    保付

代理人实施票据代理行为时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    (    )

  • A

    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

  • B

    必须表明代理极限

  • C

    代理权的范围

  • D

    票据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 E

    必须表明代理人为何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