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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研究所干部罗某向省科委申报了将一些藏文书籍译成汉文的课题,省科委 批准了该课题,并拔专款5万元,由罗某担任课题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事宜。为完成此项科研项目,该研究所与乙签订合同由乙派人协助完成翻译工作。乙组织了马某、毛某和王某三人译注这些书。翻译完成后,由罗某通审、加注、润色后交付研究所。研究所向乙方支付了译酬。译书出版后,出版社将稿酬汇给研究所转交罗、马、毛和王四人。但研究所认为,这些书是委托翻译的,本所已经向译者支付了译酬,现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应归本所享有。这些译书的扉页署名为:省科委主持、该研究所承办,译注者为马某、毛某、罗某、王某。马某等三人不同意研究所的意见和做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些译书的著作权属其三人和罗某共同享有。研究所辩称:翻译出版该书是科研任务,一直由研究所具体领导、组织、安排进行,对罗来说,这是本职工作,对原告三人来说,这是受委托而承担的工作任务,且报酬已如约支付。因此,这些书的著作权应归委托单位所有。  问:本案中这些书的著作权应由谁享有?

  简述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简述成为合作作品作者的条件。

  著名画家A某1954年创作完成了《武松打虎》组画,1957年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广为流传。A某于1983年去世,有继承人B某。1980年c酒厂将该组画中的第11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冈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1995年该厂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景阳冈陈酿品评会”。此时,B某从国外归来得知侵权事实,协商未果,遂于1996 年7月起诉,诉称C酒厂未经A某许可,A 某去世后来经B某许可,使用A某的美术作品.侵犯了A、B的著作权,并以“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C酒厂的《武松打虎》注册商标。C 酒厂辩称:本厂从1980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曾取得A某口头许可,退一步讲,即使未得A、B许可,但一直在宣传,还取得商标注册,现在超过诉讼时效。  问:(1)C酒厂是否侵权?为什么?  (2)B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简述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区别。

简要说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规则。

  (10年真题)简述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简要说明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简述委托作品的概念及其著作权归属。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的种类及权利归属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