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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简述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标准。

某药店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该药店门市房施工质量差,药店的顶部预制板突然发生断裂塌落,砸坏货架及30多种药品,保险财产损失达91500元。就在保险公司准备赔付的时候,收到一封匿名信,检举该药店出售假药。经保险公司核查,该药店出售的螺旋霉素为假冒产品,该部分损失为19515元。保险公司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决定对于该项损失不予赔偿。药店认为,药店购进药品时并不知道是假药,而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并未审查,因此应赔偿全部损失915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1)什么是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药店对该批螺旋霉素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为什么?(3)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2009年,某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旅客公路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票价的l%计收,包括于票价之内,由客运公司在售票时收取,车票即为保险凭证;客运公司应于每月10日以前按上月售票收入的l%向保险公司结转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所收费的3%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该公司的一辆客车栽乘客50名,在一山地段行驶,与一迎面驶来的货车相遇时,由于司机打方向盘过猛,致使客车冲出公路,翻落山谷,造成9人死亡,28人重伤,13人轻伤。本次车祸伤亡人员家属持旅客车票(车票上印有“票价中含保险费1%”)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客运公司未按协议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曲由,拒绝赔付。  请问:(1)车祸伤亡人员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名词解释保险代理人

  名词解释保险利益

某厂女工李某于2006年6月20日征得本人同意后为其婆婆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李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故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李某是否有权代领保险金,为什么?(4)该案应如何处理?

  简述被保险人同意的行使。

  简述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简述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不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