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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为其丈夫屈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分红型人寿保险,受益人为他们的儿子。宋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监督下代被保险人签字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保险单。两年后,被保险人屈某因急性疾病死亡。其儿子当日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死亡8万元的理赔请求。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做出拒绝理赔的决定,理由是该保险合同签署时未经被保险人屈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屈某之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照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署了保险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1)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存在缔约过失?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为什么?

简述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试述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1995年12月.某研究所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迭10年的保险协议,约定某研究所连续10年每年均向保险公司投保福寿保险,保险费每年200万元。12月 22日研究所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第一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向研究所签发了当年的人身保险的团体保险单。1 996年,研究所照常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亦签发了第二年的保单。1997年12月,当研究所按协议书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投保时,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1997年12月1日后新签发的保单保费预定利率为不得超过年复利 4%~6%,停办了福寿保险,因此未按议收取保险费并继续承保。某研究所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问:(1)本案中的保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 A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时间

  • B

    双方约定的时间

  • C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时间

  • D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 E

    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某甲征得其母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并指定甲子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后两年,己病亡。第三年甲母因与甲争吵,自缢身亡。甲父已亡故。甲有一弟,甲以其于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2002年6月22日,甲为自己投保了生死两全险,其子乙为受益人。2004年7月15日,甲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在悲痛之后,乙找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确认甲的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当保险公司查验乙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时,发现甲投保时所填写的投保年龄63岁是虚假的,实际上,投保时甲已经超出了人身保险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保险公司遂以此为理由,拒付保险金,只同意扣除手续费后,向乙退还甲的保险费。己则以甲并非故意虚报年龄,甲不存在过错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乙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简述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

  简述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表述不正确的有 ( )

  • A

    须经被保险人口头同意

  • B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C

    须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

  • D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E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