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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7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770年前去世。李信于17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7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7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7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7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的居民,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所拥有的、由被告雇员所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威尔顿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治伤。伤愈后,原告向阿肯色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供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无法提供。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法律,再行审理。一年以后,威尔顿仍然无法提供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相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有关此类侵权行为的法律。问:(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2)本案中,威尔顿无法提供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法律,各国实践一般采用哪些解决方法。(3)假设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我国法律对沙特阿拉伯王国法律的提供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什么是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简述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宙莱蒙夫人欲离婚以便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柯王子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与王子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婚以及再婚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夫人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终于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但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入德国国籍的问题)。  请问:(1)什么是法律规避?  (2)依据当事人因改变连结因素而导致适用的另一国家的法律,该行为是否必然非法?  (3)我国对此问题的态度如何?

  简述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

  反致的条件或原因是什么?

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