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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反致发生的原因。

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律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律则可以承认他们的离婚。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利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以色列法律解决;二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请问:(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3)如依照德国著名学者汪格尔、梅希奥的观点,该案将如何判决?

甲某是一个法国人,妻子乙某原是加拿大人,因与甲某结婚取得法国国籍。后来,乙某想与丈夫离婚,以便和沙特的一个王子结婚,但是按照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她不能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乙某先在法国法院取得了分居判决,然后只身迁居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之后,又在德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随后,乙某在德国柏林与沙特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甲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妻加入德国国籍、离婚以及再婚的行为皆属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乙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遂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加入德国籍的问题。问:(1)什么是法律规避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什么。(2)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

试论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试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素。

  试述法律规避的效力及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生为夫妻,他们在甲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乙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承担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审理本案的乙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项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该合同第1条规定,孩子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B女生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第1条规定是直接与我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是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和政策相冲突。”请问:(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

  原告考夫曼曾在法国将一笔钱交给一个名叫基尔逊的人,委托其办理一些事务。原告和基尔逊都在法国拥有住所。基尔逊挪用了部分款项以供己用。根据法国法,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由于原告威胁要提起刑事诉讼,基尔逊的妻子与原告在巴黎签订了一份协议:原告不对基尔逊起诉,基尔逊的妻子同意在3年内向原告支付其丈夫挪用的款项。  此后,根据该协议,基尔逊的妻子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  后来,原告在英国提起本诉讼,要求被告基尔逊的妻子支付该协议的余额。被告则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问题:(1)一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与法院地的道德标准或者善良风俗相违背以至应成为拒绝适用外国的准据法的理由?  (2)被告在承受精神压力的情况下(即原告威胁下)订立的合同,尽管其在缔约地国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英国法院是否应强制执行该合同?

  (12年真题)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

  简述外国法的查明方法。